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哪些-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
1.消费税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2.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都包括小汽车和摩托车这两个税种税法规定的征税
3.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4.消费税的计税方法都包括哪些?
消费税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款。这里的“销售额”包括“销售收入”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的是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不能按照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而不是按同类消费品的最低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办法,是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下同),组价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销售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而不是从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利润额。此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是:甲、乙类卷烟,粮食白酒10%;小轿车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6%;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客车、汽车轮胎、鞭炮、焰火5%。
凡是自产自用需组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均按上述规定的利润率组价计征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即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6、用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如纳税人用已税的烟丝生产卷烟,已税的酒精生产酒,已税的护肤护发品生产护肤护发品等,其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后的余额纳税。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的第一天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事先确定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8、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采取联营返利、工商合营等手段故意压低计税价格,隐瞒销售额,将利润由税负较高的工业领域转移到商业领域来逃避税收。
9、关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计征消费税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年),不计入销售额、周转用的包装物不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应征收消费税,实际上,从目前生产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来看,包装物基本上都是“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基本不是单独收取押金的,应当计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都包括小汽车和摩托车这两个税种税法规定的征税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 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 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 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 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
6、鞭炮、焰火;
7、汽油;
8、柴油;
9、汽车轮胎;
(10)摩托车;
(11)小汽车。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下: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优惠,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别消费税,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法,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年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目前,我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式,11%的从价比例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定额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除外)。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长度、材质、用途等项符合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范围窄——木制且一次性。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双层征收;
(2)在征税范围、纳税环节、计税依据、与价格的关系、收入归属等方面,增值税与消费税有着明显不同。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都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消费税的主要计税方法,来一同了解下吧!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的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的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的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及社会秩序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比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比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比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比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比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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